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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须知

发布时间:2025-12-18浏览次数:

1、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法规,精神疾病门诊诊断证明书,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有完全责任能力者)就诊后提出申请,由门诊医生开具。

2、患者本人无法来院的,可以由患者法定监护人受委托办理(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患者本人同意家属代开诊断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代办家属身份证明,代办家属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3、由于精神疾病的诊断涉及患者隐私,按照精神卫生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不得由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员申请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公、检、法等机关因办案需要的除外)。

4、在 2002年4月以后在我中心初次就诊者,需经过诊断复核后才能由医生开具相应的精神疾病门诊诊断证明书。

5、门诊诊断证明只能开具疾病诊断,不开具“无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诊断。

6、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