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使用管理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晶,
2.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各专用场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3.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4.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
5.库房内应保持整洁,试剂摆放应规范整齐,要做到化学试剂瓶的密封及标签保持完整,对于封口开裂及脱落的标签要及时进行处理。
6.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6.1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6.2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同存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6.3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贮存。
6.4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7.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7.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7.2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3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的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出详细记录;
7.4为防止发生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保卫部门应定期监督和检查。
8.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8.1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2贮存与使用要严格分开,严禁在贮存场所直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
8.3科研中使用保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学生不得单独进行。
8.4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审批人、使用人。
9.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用火证明,才能使用明火。
10.工作人员离开化学危险物品场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化学危险物品贮存的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物品。
11.定期对库房内外进行巡查,确保库房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12.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现过期或变质时,必须按照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13.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应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