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本次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必须为产品制造商在上海地区授权的销售代理商;
6.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7.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仓储和运输条件;
8.具备该行业国家规定必备的资质资格;
9.具有相关的配送经验和用户;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相关说明: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基于目前检验科在用设备和试剂进行方案设计。
2. 本次统一物流配送的签约服务时间期限为二年。
3.评标委员会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投标价格的竞争性;
②供货、服务承诺;
③质量保证承诺;
④技术服务承诺;
⑤其他配套服务;
⑥经营资质及信誉;
⑦综合业绩。
最低报价不能做为中标的保证
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应涵盖以上内容,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每套纸质文档的投标文件封面左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因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而导致的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有可能被拒绝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于2017年04月27日上午11:30前送达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设备科(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600号6号楼2楼)
联系方式:34773203吴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