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0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上海实际,强化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等理念,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系统规划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的管理;细化和完善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治疗流程;提出了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对保障措施提出了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措施,将进一步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本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郭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