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
病员病假、复工和复学的规定
一、病假规定
1.轻性精神病患者一般不予处理病假。但有明显抑郁、焦虑和强迫等症状(前述症状可以是单独或合并存在),可适当给予病假。
2.严重精神障碍,符合病假者,应当给予病假。但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3.家属和亲友代诊的病例,不予病假。
4.门诊不补办病假手续。需要病休者,由就诊当日起给予病假。
5.不属当日门诊接诊医生出具的病假条无效。
二、有关复工、复学情况
由于目前各单位和学校对复工、复学问题有各自的规定,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部出具的病假单上,医生不再对具体患者的复工、复学问题提出建议。如单位和学校对具体患者病情严重情况需要进行了解,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办公室了解有关病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