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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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研究生青年联谊会章程》文件要求,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及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协调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切实做好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的指导保障工作。根据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的对象
实践活动的对象是所有上海交通大学在校学籍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实践活动认定范围
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我中心党委、院办、团委、工会、科研科、医务科等部门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项目,各研究生可结合自身能力、兴趣和特长参与。
(二)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中心社会实践活动:“义诊”活动、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校实践活动:助教工作、义工、支教等。
2.志愿者活动:认定范围内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如会议的会务工作、各项文体活动的志愿者服务、义务献血活动等。
第三条 实践活动认定流程
(一)申报:各研究生在参与实践活动前,请先由活动负责人向科研科申报登记,批准后研究生可下载“研究生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登记表”,在实践活动完成的一周内由组织活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交至科研科;
(二)确认:科研科根据登记表及具体活动,予以确认;
(三)公示:经科研科确认后,每一学年汇总实践活动,由中心统一向在网上进行公示。若有异议,则须复查、核实,再确认;
第四条 学生填写的实践活动认定申请表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的认定及相关的评奖评优资格;认定的活动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
第五条 学生所参与认定的实践活动可作为评奖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但前一年参评的活动不再重复计入下一年度的参评材料。
第五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报科研科处理。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科研科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登记表
附件3.研究生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活动汇总表(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科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