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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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导师选聘的基本依据为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及其所具有的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支撑条件。在选聘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校指导研究生。
2、至招生当年的8月31日,年龄57周岁以下。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含)以上学位。
4、近3年发表文章及主持(或参与)项目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E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或综述2篇(或发表当年IF≥5分的论著或综述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3篇及以上;且以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E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或综述3篇及以上。
5、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
6、近5年从事心理卫生、心理学相关专业工作,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科研及教学任务,无教学和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7、已选聘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获得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的“兼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资格,方可跨专业同时兼任。
8、对新引进的优秀人才承担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经历的要求,将予以个案讨论。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校指导研究生。
2、至招生当年的8月31日,年龄57周岁以下。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含)以上学位。
4、近3年发表文章及主持(或参与)项目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E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1篇及在本专业《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1篇(或发表当年IF≥5分的论著或综述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3篇及以上;且以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E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或综述3篇及以上。
5、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
6、近5年从事心理卫生、心理学相关专业工作,且近2年在本中心从事心理治疗工作,能独立承担各类心理治疗工作,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科研及教学任务,无教学和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7、已选聘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获得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的“兼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资格,方可跨专业同时兼任。
第四条 申请及审核办法
1、申请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科研科审核资格后,报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报送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备案后方可招收培养研究生。
2、对申请审核有争议或有其它特别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科提出,科研科收到异议申请后报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 其 他
1、目前已获得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格者,若需改变其培养研究生的学位类型,须按照相应类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2、目前已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若需更换至本学科,须按照本文件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审核后,方可选聘其为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
3、本学科引进人才,无论在原单位已取得何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均须按照本文件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审核后,方可选聘其为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如申请人在申报中提供不实材料,一经发现终止申报程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选聘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选聘申请时其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已经取得正式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文件不再有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科研科
二О一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