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相关解释:
1、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者,年龄“在55周岁以下”是指195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年龄“在57周岁以下”是指195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2、“近5年内”发表学术论文及主持科研项目,是指自2006年1月至2010年医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开会日止;“近3年内”发表学术论文及主持科研项目,是指自2008年1月至2010年医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开会日止。
3、“具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业工作15年以上”,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如换过工作单位,则之前工作时间也算入15年之内
4、“全国性学术刊物”,是指《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5、“局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校院级)”,是指不包括交大课题和医学院课题。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若以课题项目形式下发的可计入“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6、“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是指目前科研账本上所剩费用,申请时需附所属单位财务处所出具的证明。
7、“已独立招生并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是指自招收硕士生、培养硕士生到硕士生毕业,申请者导师身份没有发生过变化。申请材料需附招收硕士生的培养计划以及该生硕士学位论文封面复印件。
8、对海外引进人才承担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经历的要求,医学院将予以个案讨论。
二、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和办法
1、申请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向科研科递交申请材料;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资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成员2/3或以上同意通过后,上报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成员2/3或以上同意通过后,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经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列入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须在10月12日前交至科研科
四、选聘工作相关细则
1、医学院引进人才,无论在原单位已取得何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均须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审核后,方可选聘其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
2、目前担任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若需改变其培养研究生的学位类型,须按照相应类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目前担任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在2009年度导师考核中成绩合格(含补考合格及2007年以后遴选导师),其兼职导师类别须与当前担任导师类别相匹配,即原来博导的,就申请兼职专业学位博导,原来硕导的就申请兼职专业硕导;申请人无需填表,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即可(附表3)。
3、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相关规定,以2010年12月31日为计算点,现任博士研究生导师者,62周岁及以上,原则上不再列入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数据库;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者,57周岁及以上,原则上不再列入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数据库。两院院士不在此列。
4、医学院现有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学科专业名称详见附表6。
五、《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填表说明(《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雷同,不再赘述)
1、除已注明的栏目外,一律不得另加附页。
2、严格按照表格上标注的时间段上报材料,超过标注时间段的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欣;
联系电话:34289888*3219;
科研科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