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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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沪教委高[2018]76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术型)的规定》(沪交研[2017]93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17]95号)、《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关于调整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公的通知》(研究生院[2018]16号),为规范本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学、应用心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答辩及学位申请规定(2019版)》。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1、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并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和GPA绩点要求;
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论文统一答辩审核;
3、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须完成学位论文(定稿)的撰写工作并通过导师审阅;
4、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须完成在学期间学术论文的发表(含正式录用,须提供“正式录用”证明)。
二、答辩时间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一般为每年12月。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硕士研究生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可向指导老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应尽快全面审核该生硕士学位论文(定稿)的撰写情况,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同意、科研科审核后,方可正式进入学位论文评阅(议)、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包括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学位论文抽检、学位论文明审评阅、学位论文答辩以及学位申请。
四、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科研科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稿)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达标后(即同时满足条件:①检测重复率不超过15%;②去除引用后的检测重复率不超过15%;③去除本人后的检测重复率不超过15%),申请人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及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检阶段。检测未达标的申请人,须修改后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盲审版),由科研科对其进行第二次重复率检测。第二次检测仍未达标的申请人,须继续修改学位论文并于1个月后方能进行第三次重复率检测。
五、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
(一)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时间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一般于答辩前1个月进行,为每年11月中下旬。
(二)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形式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均采用“线上评阅(议)”方式,申请人在学校指定系统上传学位论文(盲审版),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通过学校指定系统发出的指定链接完成在线评阅(议)。
(三)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由2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1名是本单位以外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专家应包括有行业或业界背景与经验的专家。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成员须为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组)不能聘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由科研科统一组织聘请。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评审,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给予修改建议。
科研科负责学位论文的在线发送、评阅(议)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与反馈,并将其提交答辩委员会,其中对评阅(议)人姓名应保密。
(四)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结果的认定方法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合格”的认定方法
2名评阅专家的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评价总分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且2名评阅专家的评语中均未出现“不同意答辩”的评阅(议)意见,则视为“合格”。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结果为“合格”的申请人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2、“不合格”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在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中,若有1名专家的评阅(议)评价总分或专家评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学位论文视为“不合格”:① 总分低于60分;② 专家评语中有明确表达“不同意答辩”的评阅(议)意见。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按专家意见全面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新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五)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结果的使用
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处理如下:
1、指导教师须提供整改措施报告;
2、由分管院领导对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科研科负责记录备案;
3、暂停指导教师在本专业所有学历层次的招生资格2年。
在学位论文明审评阅(议)中,若有专家认定学位论文为“涉嫌学术不端”的,经核查属实的,按《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研[2017])的规定进行查处。
六、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审批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由科研科进行审批,审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由科研科重新重点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答辩。
(二)答辩形式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均采用“会议形式”,硕士研究生在答辩会议上采用PPT进行报告,由答辩委员会现场给出答辩意见和结果。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科研科负责在答辩会议前一周公布答辩日程安排(包括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题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答辩委员会专家
(1)学术学位申请人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3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2名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② 5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3名是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须为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组)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但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会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预初评阅”、答辩委员会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在听取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汇报后,对学位论文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就答辩结果作出决议。
(2)专业学位申请人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3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包括2名本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中有1-2名具有相关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
② 5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包括3名本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中有1-2名具有相关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须为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组)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但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会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预初评阅”、答辩委员会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在听取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汇报后,对学位论文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就答辩结果作出决议。
2、答辩秘书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名,由本学科领域内熟悉学位论文答辩及相关规定的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必须在答辩会议前2周内,向答辩委员会委员递送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学、应用心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议邀请信》,并为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四)答辩会议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科研科宣布参加本次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姓名和经审定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指导教师介绍硕士研究生基本情况(含该生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情况);
4、硕士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过30分钟;
5、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6、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
7、申请人答辩(无准备时间);
8、休会(学位申请人、导师和与会者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如下:
(1)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2)对《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决议书》的评议和和决议初稿进行修改;
(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通过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决议书》;
9、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决议书》及投票表决结果;
10、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致谢词,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11、合影留念。
(五)答辩结果
1、“通过答辩”的认定方法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通过”视为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可以进入学位申请阶段。
2、“未通过答辩”的处理方法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未通过”视为未通过答辩,本次学位论文答辩无效,申请人须根据答辩委员会委员的评议意见,全面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学位论文评阅(议)、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申请人有且仅有1次申请重新答辩的机会。申请期限最长为首次答辩不通过的一年内(但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六)分流淘汰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确认答辩未通过的申请人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最迟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七、学位申请及审核
1、学位申请人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科研科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科研科审核通过后报送高等教育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应到成员半数者,提请人文社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3、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审核;未通过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人文社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5、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起1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八、其他
1、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文件不再有效,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