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生活津贴
发布日期:2010-03-03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
1.1 本中心在读期间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均享受统一的最低研究生津贴。
1.2 研究生津贴包括医学院提供的普通奖学金、各培养单位提供的研究生生活津贴以及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三部分构成(详见表1)。
表1 研究生津贴的最低发放标准(元/月/人)
项 目 |
研究生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医学院提供的普通奖学金 |
博士研究生 |
218.5 |
238.5 |
258.5 |
|
硕士研究生 |
172.0 |
192.0 |
212.0 |
培养单位提供的生活津贴 |
博士研究生 |
500 | ||
|
硕士研究生 |
400 | ||
导师提供研究生的津贴 |
博士研究生 |
400 | ||
|
硕士研究生 |
400 | ||
合 计 |
博士研究生 |
1118.5 |
1138.5 |
1158.5 |
|
硕士研究生 |
972.0 |
992.0 |
1012.0 |
注:第一类:指大学毕业后,工作不满两年(含应届生)。
第二类:指大学毕业后工作满两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下。
第三类:指大学毕业后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以上。
1.3 医学院提供的普通奖学金按规定的发放范围及标准由医学院负责提供。
1.4 本中心提供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本中心在学校发放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自进入本单位培养阶段起,发放生活津贴(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以及本中心在职研究生)。发放的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1.5 导师提供研究生的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自研究生进入本单位培养阶段起,每月提供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以及本中心在职研究生)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津贴。
1.6 根据各方资助分担的责任,由医学院、本中心和导师分别按月或按季发放研究生津贴。
1.6.1 医学院负责发放在校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不超过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
1.6.2 对研究生实践考核合格者,本中心按季度发放生活津贴。发放年限从研究生进入本单位培养阶段开始至学业结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
1.6.3 对研究生实践考核合格者,经导师本人签字批准后,本中心科研科直接按季度自导师课题经费中划拨生活津贴。发放年限从研究生进入本单位培养阶段开始至学业结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
1.6.4 为保证研究生实践真正落实到位,应加强临床科主任对研究生的管理,有条件的临床科室应根据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安排:
(1) 若所在科室住院医师缺编,对已经具备医师执业证和医师注册证书的研究生,由医务科变更执业地点,可安排从事住院医师工作,并纳入住院医师统一管理,由临床科室按季度支付所在病区住院医师劳务费,经人事科发放给研究生。本中心不另发生活津贴;研究生导师根据规定标准,按季度提供给研究生津贴。如科室住院医师满编,经科室考核合格,研究生生活津贴由人事科按季度发放。
(2) 若所在科室住院医师缺编,对不具备医师执业证和医师注册证书的研究生(含七年制学生),可安排从事见习医生工作,并纳入见习医生统一管理,参照本院见习医生三个月内不享受劳务费(由人事科发放研究生活生津贴),第四个月起由临床科室按季度支付所在病区见习医生劳务费,经人事科发放给研究生。本中心不另发生活津贴;研究生导师根据规定标准,按季度提供给研究生津贴。如所在科室住院医师满编,研究生生活津贴(不含七年制学生)由人事科发放。
1.6.5 进入研究室实践的研究生,统一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研究生津贴发放的规定》享受研究生津贴。研究生生活津贴由人事科发放;研究生导师根据规定标准,提供给研究生津贴。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外的医学院研究学生进入本中心实践可作如下安排:
2.1 根据学习要求需安排进入临床科室实践的,本中心发放的津贴部分可按照 1.6.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部分的(4)执行。如科室满编,根据各自学校的研究生津贴发放规定,由所在学校负责提供。
2.2 进入研究室实践的研究生,根据各自学校的研究生津贴发放规定,由所在学校负责提供。
2.3 本细则于2007年元月起正式执行,过去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制度自动失效。